如果海外公司在美国没有相关联的公司,计划在美国成立一个子公司或分公司,或已建成的子公司或分公司在美国从事经营不到一年,这就是移民法所定义的“新公司”(NewOffice)。一般而言,在提出L1申请时,由于新公司刚成立或未完全组建好,公司可能尚未正式开始经营活动,很难提供有力的运营证据,证明其在美国的经营状况良好。因而,移民法对这类型公司制定了新公司规则,法律对这类型公司的证明材料要求与现存公司有一定的区别。合格的公司关系(QualifyingRelationship)-所有权和控制权...
[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