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抢注终审败诉,”小度”商标重回百度!

日期:2024年02月23日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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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争商标系第13293995号“小度”商标,由北京方鼎欣盛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方鼎欣盛公司)于2013年9月26日申请注册,于2014年12月13日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欣乐道公司。该商标于2015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国际分类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存储装置,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网络通讯设备,可视电话,手机带,手提电话,电子信号发射器,导航仪器,眼镜”等商品。

  基于百度公司的“小度”商标在先所形成的影响,同时考虑到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人方鼎欣盛公司存在批量申请注册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情节,本案也无证据表明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正当依据,因此,可以认定方鼎欣盛公司系明知或者应知百度公司已经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小度”商标而申请注册诉争商标,主观上具有恶意。综上,诉争商标在除眼镜以外的计算机存储装置、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上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原审法院的相关认定,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判断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须考虑如下要件:1.他人的未注册商标于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2.诉争商标与他人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3.诉争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的未注册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同或者类似;4.诉争商标的注册人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主观上具有恶意。

  在先使用人主张商标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如果在先使用商标已经有一定影响,而商标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该商标,即可推定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

  对于“没有真实使用目的,大量抢注他人在先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的行为,该类行为的目的在于通过囤积商标牟取不当利益,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影响市场正常运行规律且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因此,应认定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予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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