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法修订法案公布

日期:2024年03月24日   阅读:
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法修订法案公布
   如2012年6月离岸快讯提及,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法2004修订草案已于2012年5月10日在众议院首读通过。该条例草案于2012年6月7日刊登在宪报。草案现进入委员会通过阶段,并预期于下届议会进行二读及三读。可在这取得草案副本。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修订)法及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条例2012(于2012年5月10日公布,可在此获取)预计在本年度稍后时间生效。法案及条例修订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务使英属维尔京群岛更符合现代需要及更具吸引力,确保其世界首屈一指离岸公司注册地的领导地位。

预期的主要变化包括:
Ÿ    公司名称
    修订法将明确表示注册处在考虑公司名称是否通过时,将不会考虑任何人对该名称或名称使用的法律权益 — 不论权益是来自英属维尔京群岛或其他地方,或按普通法注册的商标。
Ÿ    候补董事
    修订法赋予候补董事签署书面决议书的权力,并确认该候补董事作为董事的责任。
Ÿ    押记登记
    修订法规定承押记人(或获授权代表承押记人的人士)就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资产提出押记登记申请,只能由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合资格注册代理人或由执业律师代表承押记人递交。同样,解除押记亦须由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合资格注册代理人或执业律师代表承押记人提出。此外,在英属维尔京群岛以外的承押记人如申请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押记登记需委派一位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人士接收注册处的通知
    书。
Ÿ    自愿清盘
    根据修订法,有偿还能力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清盘将在自愿清盘人向注册处登记委任通知书时开始,而不是在决议委任自愿清盘人的时候。此外,法例规定受规管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如:银
    行;信托公司;某些是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的保险公司;金融服务公司及保险中介及经理,但不包括基金)需委派持牌清盘业者作自愿清盘人。
Ÿ    公司解散
    根据修订法,申请恢复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如支付逾期牌照费等)须在公司被解散前及在除名的七年期间内进行,而不是现时的十年。
Ÿ    可选择登记股东及董事名册

    修订法明确规定现时撰择了不登记名册变更的公司,可在日后选择登记名册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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