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塞舌尔离岸公司商业法

日期:2024年03月26日   阅读:

塞舌尔国际商业公司(修订)法2011 

2012年6月
塞舌尔国际商业管理局(SIBA)就国际商业公司(修订)法2011的落实执行发出通告。通告的概要是:  
国际商业公司必须保存的会计账目记录

  在修订法2011前 — 国际商业公司须按董事认为必须及合适的情况下备存会计账目及记录,以反映该公司的财务状况。修订法2011 — 第65(1)条进行了修订,就公司所须保存的适当会计记录阐明其中的相关文件及信息,以及记录存放的位置和时间。

  注册处希望所有国际商业公司按第65(1)(a)条由2011年12月27日起备存和保留适当的会计记录,及符合第65(1)(e)条所规定的时间(即由交易完成日起计算,必须保留所有会计账目7年)。但是,国际商业公司还必须按修订法前要求,按董事认为需要及合适的情况下备存及保留这些账目及纪录,以反映该公司的财务状况,并符合法例第65(1)(e)条所指的期间。

第65(1)(d)条
(i) 国际商业公司的会计记录如存放在注册办事处以外的地方,该公司必须以书面通知注册代理人实物存放地址。
(ii) 如公司存放会计记录的地方有变,该公司须在十四天之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注册代理人。

公司注册处预期所有国际商业公司由2013年1月1日起遵守法例第65(1)(d)条第65(1)(d)條。

股份登记册

商业法第28(3)条已修订,规定公司由登记日起,股东名册的副本必须按第38条存放在公司办事处内,或按董事决定在塞舌尔的其他地方,该公司必须通知注册处存放地址。

注册处预期所有国际商业公司由2013年1月1日起遵守有关要求。

董事及高级职员登记册
  
第65(2)条按本法例成立的公司必须记存 — (c)所有董事及高级职员登记册并包括以下数据:-
(i) 各董事或高级人员的姓名和地址;
(ii) 每位董事或高级职员的任命日期;
(iii) 每位董事或高级职员停职日期;及
(iv) 法例中可能由部长规定的其他信息。

注册处预计所有国际商业公司由2013年1月1日起遵守本条例。国际商业公司指引因实用操作而提及条例,注册处接受在塞舌尔备存登记册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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